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宣传部
关于印发《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出版物的管理,规范与净化校内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环境,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总局令2015年第2号),特对《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条例》予以修订。现将《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条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出版物审批表附件1 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出版物审批表.docx
2.四川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准印证申请书附件2 四川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准印证申请书.docx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宣传部
2015年11月18日
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出版物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内出版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各团体主办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包括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的公开出版物,以及不具有中国标准刊号,但一次性或周期性印发的非公开出版物。其中,校内非公开出版物又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学生社团自行编印仅向本校发放的刊物、内部资料,二是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编印的仅向本校各部门、学院发放的刊物、内部资料。
第三条 校内出版物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编印刊物、内部资料,需取得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未经批准取得《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不得从事编印活动。
第四条 校内非公开出版物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主管单位、出版部门、出版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期号等信息。周期性的校内非公开出版物不得使用“XX报”、“XX刊”、“XX杂志”、“记者XX”、“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第五条 校内出版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宣传纪律,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出版物不得妨碍我校正常工作和教学、生活秩序。校内出版物不得从事广告经营业务。
第六条 凡经批准出版的校内出版物,均依照本规定注册,经审核后,方可在限定的范围内发放。
第二章 设立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七条 申请出版校内出版物,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申请筹备。
第八条 出版校内出版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办刊宗旨和原则;
(二)有明确的主管单位或部门;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相对固定的采写、编辑和校对人员;
(五)有比较固定的工作队伍;
(六)有固定的发放范围;
(七)有稳定合法的经费来源;
(八)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校内出版物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背道德风尚。校内出版物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申请筹备由学生社团自行编印仅向本校发放的刊物、内部资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团委审批登记,并在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筹办由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主办的一次性或连续性刊物、内部资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发起人应当向市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筹备申请书、稿件清样、委托印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出版物企业的印刷许可证复印件,后二者需加盖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在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后,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和稿件清样。申请书应当载明校内出版物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三)发起人和主管领导、老师基本情况;
(四)出版物管理条例或草案;
(五)《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复印件;
(六)填报《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刊物审批表》。
申请筹备设立由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主办的连续性刊物、内部资料,发起人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上述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自收到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宣传部不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校内出版物的办刊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的;
(二)在同一单位区域内有相同或相似的出版物,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校纪校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三条 拟筹备设立校内出版物的部门,在党委宣传部未予批准登记前,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对拟筹备成立的校内出版物审查合格,颁发校内出版物统一编号后,方可印刷发行。对于未取得刊号在校内外发行的报刊,一经发现,将追究其主办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每刊上报制度,凡出版一期刊物需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党委宣传部。
第十六条 校内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停止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作为校内出版物的登记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校内出版物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校内出版物实施年度审查、登记;
(三)对校内出版物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校内出版物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校内出版物筹备申请、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书面材料;
(二)监督、指导出版物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其宗旨开展活动;
(三)对出版物进行业务指导,保证出版物质量;
(四)负责出版物的年度初审。
第十九条 校内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
(二)校内出版物必须有严格的管理条例,并严格按照其办刊宗旨开展活动;
(三)经费来源必须合法,且不得擅自在校内出版物上刊登广告;
(四)校内出版物必须维护学校稳定,发表的文章必须客观公正;
(五)校内出版物必须有固定的发放范围,不得任意向外发放;
(六)校内出版物每期出版后,必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缴送刊物一份存档;
(七)校内出版物主办大型活动必须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条 校内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校纪、校规规定禁止或有损学校形象的;
(十一)新闻、纪实类稿件虚构、捏造事实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江师范学院校内编辑出版、印刷的校内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