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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05日 00:00  点击:[]

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扩大我省外国留学生规模,鼓励优秀外国留学生来四川高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提高我省教育的国际影响力,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留学生奖学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预算法》及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生奖学金适用于我省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省属高校,即根据国家规定批准成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正在申请或已在有关高校学习的外国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专科生和就读时间在一学年以上的长期进修生中的优秀学生。学历奖学金从确定获奖学年起,除因中途取消获奖资格外,每学年经考核合格,均可获得奖学金,直至结束在校学业;进修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为:博士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0元;硕士奖学金每人每年25000元;本科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0元;专科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0元;进修生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

第五条 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 申请人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对华友好,身体健康,持有外国护照或外国国籍证明;

2.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直接用英语授课的部分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3.申请人不得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4.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攻读学士学位的学生,应获得相当于中国相应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年龄在30周岁以下。

(2)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申请人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申请进修有关专业的学生,应根据所申请进修课程的层次和要求,具有相应的学历和语言水平(汉语或英语),年龄在45周岁以下。已获得进修生奖学金者,从获奖年度计算,3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 留学生奖学金名额确定。省教育厅综合考虑高校外国留学生在校生人数、学历生的比例及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学年奖学金名额。学历生获奖比例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30%,非学历生获奖比例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0%,在4月底前将名额分配下达给有关高校。

第七条 留学生奖学金申请。高校应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布奖学金申请的有关信息,如具体专业、奖学金名额、申请条件以及申请程序等。外国留学生可登录相关高校网站查询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根据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直接向有关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四川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

2. 经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与成绩单的复印件(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相应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3. 护照或外国国籍证明复印件;

4. 健康证明;

5. 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仅限硕博类奖学金生);

6. 其他学校认为必要的材料。

奖学金的申请每学年受理一次,申请受理的时间为每年1-6月。各高校依照留学生奖学金的入学标准及申请学生的资格条件,及时予以受理。

第八条 学校录取。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高校具体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成立奖学金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具体录取办法。

各高校应根据奖学金分配名额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奖学金申报工作,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校内评审,评审结果要在校内公示一周,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公示结果及《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备案表》(附件2)报省教育厅备案。

高校应于每年8月中旬前将获奖情况书面通知申请者本人,并协助申请者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有关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

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在读期间,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延长学习期限或被取消学籍者,将被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 年度评审。各高校每年7月中旬前对已获得四川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者(不包括学历毕业生和非学历生)开展评审,对评审合格者,继续在下一学年给予奖学金支持,并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于9月底前将公示结果及《四川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汇总表》(附件3)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预算下达。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审核结果于每年10月底前下达经费预算。留学生奖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后,各高校应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原则上不得晚于11月底。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有关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开展情况检查工作,并对各高校留学生奖学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奖学金分配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3]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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