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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政策清单 (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3-12 发布者:张婷 阅读次数:673

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政策清单

(2023年版)

 

一、就业促进

 

(一)大学生毕业前

1.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学籍在省内高校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特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2.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补助

对符合帮扶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离校前给予每人600元的一次性就业帮扶补助。

3.职业培训补贴

(1)省内高校全日制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2)组织有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或非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技能鉴定补贴

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机关招录公务员

(1)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市(州)及以下机关空缺编制和职位主要用于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毕业生免收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用。

(2)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降低学历条件和开考比例,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加分和加试少数民族语言,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

6.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

(1)省属、市属事业单位可结合岗位特点和实际,公开招聘无基层工作经历的本专科高校毕业生,聘用后5年内须安排到基层锻炼2年。

(2)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革命老区县、乡事业单位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条件,可结合实际分别放宽到本科、大专。

(3)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法定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拿出专门的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定向招录(聘)。特殊教育学校招聘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担任教师,可通过考核方式招聘。因职能或岗位特殊不能或没有招录(聘)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招录(聘)的残疾人计入本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7.毕业班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当年上半年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年级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上述学生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县级(含)以上兵役机关提供服役证明材料,所在学校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2)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复(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3)高职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于毕业当年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4)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实行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将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8.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

支持高校实行校企对接,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实习基地。组织开展“逐梦计划”大学生实习活动。拓展就业实习、见习基地的领域和功能,积极培育、认定一批学科门类齐全、基础条件完备且集实习、见习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相关补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由高校创办及高校与企业联办的大学科技园、电商基地,纳入实训基地认定范围。对认定的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9.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

(1)面向全省招收农村生源,高考实行单列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定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2)在校学习期间,享受“二免一补”,即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和补助生活费。

(3)免费本科医学毕业生到定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3年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大学生毕业后

10.就业见习补贴

(1)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2)按规定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或见习单位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商业医疗保险。

(3)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4)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50人、留用率超过3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11.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1)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用人单位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大学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和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上述群体5人(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上述群体3人(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3.一次性扩岗补助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4.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资待遇激励

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按规定高定薪级工资。按规定落实相关工资津贴补贴政策。

15.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分年度向就读高校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标准为:2023年秋季学期以前办理的贷款合同,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

(2)我省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国家规定的77个县市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县本级、城关镇)连续不间断服务满3年及以上的,可向就业所在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学费奖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16.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到中小企业就业,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除有特别规定外,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对论文、科研、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不作为统一或硬性要求。对任现职以来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四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一年。

17.“三支一扶”项目

(1)招募年龄不超过30周岁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服务。

(2)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在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按规定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对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发放一次性安家费。

(3)在我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定向考录公务员;推荐报考选调生;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分;考核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硕士研究生加分;报考成人高校专升本免试入学;保留入学资格;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享受应届毕业生相关政策。

(4)其他优惠政策:职称评定优先;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和费用减免。

18.“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项目

(1)从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年龄在30岁以下、本科及以上或高等师范专科应往届毕业生中,招聘到项目实施县的乡村学校任教。

(2)聘期3年,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它津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享受当地相应社会保障待遇。

(3)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在编制和岗位总量内,经县教育部门审核,县人社部门批准,由县教育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期满考核合格,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19.“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

(1)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中选拔招募,实施乡村教育、服务乡村建设、健康乡村、基层青年工作、乡村社会治理等5个专项。

(2)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参加社会保险,统一购买综合保障险。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以下政策:定向考录公务员;推荐报考选调生;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分;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硕士研究生加分;报考成人高校专升本免试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享受应届毕业生政策待遇;助学贷款代偿;费用减免;工龄计算。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志愿者与全国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0.“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

(1)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或乡镇卫生院与招聘的大学生签订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在村卫生室服务,最低服务年限为3周年。

(2)可按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纳入中省财政现有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项目支持范围;通过公开考试或考核的方式招聘到服务所在县(市、区)的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继续教育支持;在县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服务2年以上的,申报职称免对口支援要求。

21.社区就业

(1)实施“城乡社区专项计划”,原则上2023年所有新招录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

(2)支持社区服务类企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或组织见习。

(3)高校毕业生在城乡社区服务领域灵活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获得社会保险补贴。

(4)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城乡社区服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重点围绕“互联网+”健康、养老、托育、家政等领域专项培训,提升技术技能水平。

(5)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出现空缺岗位要优先招用高校毕业生。

22.应征入伍服兵役(含义务兵和志愿兵役)

(1)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2023年秋季学期以前办理的贷款合同,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

(2)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3)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1年内可同等享受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川内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初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和录取。

(4)服役五年以上的(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报考基层机关(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5)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参军入伍经历可作为选调生报考条件之一,且年龄相应放宽两至三岁。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定向招录(聘),比例不低于录(聘)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计划的50%。

(6)事业单位可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专项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旅(团)级及以上单位评为优秀士官、优秀学员、优秀义务兵或荣立三等功的另加2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另加4分、累积不超过6分。

(7)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原则上拿出10%的工作岗位,在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退役军人(含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择优录取。

(8)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将表现优秀的选拔进村(社区)“两委”班子。

23.继续升学和报考第二学位

(1)落实专升本政策。

(2)对未就业本科毕业生,鼓励参加各类继续教育。

(3)对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鼓励报考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制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

24.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就业

(1)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公办高校新增设置科研助理岗位且聘用期不低于12个月的,每聘用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高校1万元奖补,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3年12月31日。

(3)各级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包括结余资金)均可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4)科研助理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工作时间纳入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5)科研助理薪酬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标准,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25.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各级财政按规定及时足额予以贴息。

26.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7.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

国有企业要建立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制度,在企业官方网站和四川公共招聘网、四川人才网上联合发布公开招聘信息。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普遍实行公开招聘,扩大选人用人范围,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创业扶持

 

(一)扶持创业大学生

28.扶持对象

(1)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2)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同等享受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

(3)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4)省内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以及毕业5年内、国家承认学历、在川创业的港澳台大学生,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29.创业培训补贴

大学生可在常住地(在校生可在就读高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享受培训补贴。

30.创业补贴

(1)对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个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领办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的毕业年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按照提高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1.科技创新创业苗子工程项目支持

支持在川高校就读的大学生、研究生或全日制高校毕业5年以内在川工作的青年科技人员,申报四川科技英才培养计划创新创业苗子工程项目。评审通过的创新创业苗子工程培育项目给予1万元至5万元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32.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支持

对参加“创客中国”四川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同时享受“投贷服”联动机制等帮扶措施。

33.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4.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具有较大创新价值和发展潜力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与管理机制,鼓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把筹集担保基金纳入年度预算。

35.青年创业贷款

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市(州)团委申请3-10万元免利息、免担保、免抵押,为期36个月的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配备1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

36.创业提升培训

对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以及在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有创业项目的大学生,可申请免费参加全省“我能飞”大学生成功创业者提升培训。

37.高素质农民培育

(1)将符合政策条件的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对象。

(2)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农村创业,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

38.税费减免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青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扶持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指导专家

39.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补助

(1)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

(2)2024年12月31日前建设900个“天府微创园”,构建国、省、市、县、街道五级创业平台体系,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家门口’创业,解决高校毕业生慢就业缓就业的突出问题。

(3)持续实施“青创计划”,延伸创业服务体系。

(4)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期3年)的,认定时给予90万元补助;被认定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补助。

(5)对新建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改扩建)和大学科技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对新建的国家和省级众创空间、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补。

40.创业指导补贴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导服务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三)扶持创业服务活动

41.创业活动补贴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为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举办创业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可给予创业活动补贴。


三、其他

 

42.鼓励获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资质的高校,对毕业年度的本校学生,可依据培养层次报考。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3.简化体检手续

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毕业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1)户籍不在本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居住证(暂住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大学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服务,以及项目选择、开业指导、投(融)资等公共创业服务。

(3)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4)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补办、改派就业报到证,高校毕业生凭学历证书直接办理城镇落户手续,高校及相关部门按规定转递档案。

45.住房保障和安居政策

各地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稳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纳入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和贷款购房。住房保障具体政策和个人申请,可在“川渝安居·助梦启航”服务平台查询办理(网址:http://jst.sc.gov.cn/scjst/xhtml/dist/#/);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可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登录当地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咨询办理。

46.就业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1)建设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每2年至少2个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

(2)高等学校、园区对作出贡献的导师,在工作量认定、职称评定、待遇报酬等方面给与激励,支持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践,建立完善符合职业指导教师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职称。

(3)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00。

(4)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兼任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义务辅导员。

47.学分管理

(1)高校将就业创业课程列入必修课或必选课,纳入学分管理。

(2)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实施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具体措施,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3)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

(4)创业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并可折算为实习学分。

(5)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政策清单.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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