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1号令)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4〕44号)要求,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对《内江师范学院章程》进行了评议。现将我校章程核准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4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
各界人士可以电子邮件、来函等形式,具名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夏冬梅
联系电话:0832-2343175
电子邮件:12646393@qq.com
邮寄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桐路705号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邮编:641100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章程(核准稿)
内江师范学院章程
(核准稿)
内江师范学院是2000年3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内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原内江教育学院(含于1998年先期并入的内江艺体师范学校)合并组建的一所省属本科高校。
学校秉承“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优良办学传统,坚持质量立校、和谐兴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坚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以发展为中心,教学做统一” 为特色的育人模式,大力推进开放办学、创新发展;坚持学校发展与地方发展互动、学科专业建设与地方需求对接、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融合,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性应用型高校。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内江师范学院,简称:内江师院;
学校英文名称:NEIJIANG TEACHERS COLLEGE,英文缩写:NJTC;
学校网址://www.syphamusic.com。
第三条 学校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桐路705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弘扬传统,与时俱进,致力于高等教育事业,办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一)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中心工作。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坚持立德树人,通过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各类专业应用型人才。
(二)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
(三)学校根据所设置学科和专业的条件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学员。
(四)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五)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和学位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学校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国家和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与知识贡献。
(七)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学科建设动态监控体系,推进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七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任免学校领导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根据社会需求、学校条件,依法自主确定办学定位和育人模式,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学生学籍和日常管理;
(五)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类科学研究与普及基地,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六)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依法与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国内外教育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教职工;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依照国家和四川省建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收入;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七)为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