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内江师范学院考点考生须知

来源:教务处

编辑:付志新

发布时间:2022-12-21 点击:


重要资讯

(一)考试时间

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考试地点

内江师范学院(高桥校区)明德楼。

(三)试座时间

2022年12月23日下午16:00-17:00。

12月23日下午18:00后,明德楼将封闭作考试专用2022年12月22-25日期间不开放。

(四)考试入场通道

考试期间,明德楼一楼AB区天桥下,15个入口通道进行身份证及人脸识别

(五)疫情防控

1.考生须佩戴口罩进出考点、考场,并出示准考证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的考生入场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就座后建议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体温≥37.3°C的考生,可适当休息后再次测量,如复测体温<37 .3c,可正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37.3°C,须至发热考场考试

抗原或核酸阳性的考生,在进出考点、考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N95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仍须全程规范佩戴N95口罩。

2.在首场考试时,须携带《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和《四川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健康情况登记表》(文末有下载链接),并在进入考场时交给监考员。

(六)考场周边交通

考试期间(12月24日上午7:30-下午17:30,12月25日上午7:30-下午17:30),明德楼周边(大风堂至一食堂)施行交通管制,禁止停放车辆。考生由西大门进入学校,考生车辆不能进入学校。

(七)校外考生须知

 

 

    学校为校外考生提供就餐服务:(1)就餐地点:学生一食堂(扫码用餐)。标准:早餐10元,午餐和晚餐各15元。(2)临时休息点:学校为校外考生提供明德楼B区负一楼、1楼、2楼共12间阶梯教室作为中午临时休息点。

(八)四川省考试院监督举报电话:028-85159415

 内江师范学院考点举报电话:0832-2341900

 

考生考场规则

(一)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通告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有关精神,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在我省国家教育考试中对入场考生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我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仍将使用金属探测仪对入场考生进行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1、我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进行入场安全检查工作,是基于保证考试及考生安全的常规检查,考生不必紧张。

2、严禁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无线电收发装置、手表、手机等禁带物品,以及各种金属或含金属物品进入考场。为方便考生掌握考试时间,每个考场都将在教室正前方配置一个挂钟供考生参考。

3、进入考场时,考生应在考场门口自觉排队,有序等待检查。安检时,考生应主动出示本人的《准考证》及相关证件交监考员核对,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4、考生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应自觉向监考员解释。拒不配合检查的,监考员有权禁止其进入考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考生如已带了禁带物品,须放在小件物品置放处。安检合格后,考生方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二)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首次考试入场时将《四川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健康情况登记表》交监考员。考生应在每科考试前35分钟(第一堂课考前40分钟),在本考场前排队有秩序地接受安全检查。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金属物品,一般禁带物品须存放在小件物品置放处。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三甲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禁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经安检合格后,才能进入考场。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和书写。

三、考生只准使用考场标准配置的文具或者按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进行考试,不准自行携带或使用其他文具用品。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智能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手表等计时器也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置有挂钟用于计时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考生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统考科目试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在得到答题卡和试卷袋后,考生须立即对照准考证核对试卷(卡)是否当堂考试科目;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清点试卷的张数、页码,检查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卡)有无破损;开考后才发现异常情况而要求更换试卷和答题卡的,所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

检查无误后,考生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用0.5毫米黑色墨迹中性笔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用2B铅笔正确填涂考生编号信息点。在监考员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条形码,若发现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考生编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

考生信息条形码作为扫描识别考生信息的主要依据,考生应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严禁在条形码上面写画,若发现条形码损坏、错贴,考生不能作任何处理,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得折叠,不得撕破。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开始作答时,选择题部分须用2B铅笔规范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0.5毫米黑色墨迹中性笔书写。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迹中性笔描清楚。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试过程中,考生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甲同意后,由监考员乙通知考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考生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甲同意后,由监考员乙通知考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室外工作人员再陪同考生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场;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若经卫健部门评估不能排除有感染新冠肺炎风险的,考点应及时安排专人送到发热备用考场继续考试。原则上不延长考试时间。

经批准离开考场后返回的考生,须再次进行安检。

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九、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故意损毁或传、带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并将全国统考科目试卷装回小试卷袋,按照统考科目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袋、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核查无误后,由考生在《考生交卷签名表》上签名,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法律责任。


警示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0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01日实施)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另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还明确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考试前被查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属犯罪等问题,并对“作案器材”进行了详细解释。


因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请考生务必预留充足的时间进入考点和考场。

祝各位考生心想事成、马到成功!


四川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健康情况登记表.docx

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docx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12月21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