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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修订)
2019-06-14     来源:教育科学学院   编辑:   查看: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学字〔2017〕18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健全大学生培养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学生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

本办法中的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大学毕业生、“沱江杰出学子”。

(一)参评基本条件

1.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2.热爱祖国,积极上进,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参评学年度未受任何处罚或处分(含院内通报批评)。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度无重修、补考。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5.积极主动地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公益劳动等活动。

6.坚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

7.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完清减、免、缓相关手续),履行学生的相应义务。

(二)各种荣誉称号的具体条件

1.三好学生

⑴省级三好学生

省级三好学生原则上应在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具体评选办法根据省教厅相关文件另行发文)。

⑵校级三好学生

校级三好学生称号授予在参评学年度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学生。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行为量化测评办法》,参评学年度量化评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15%以内;参评学年度考试成绩排名(包括选修课成绩)在班级总人数的前30%以内。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2优秀学生干部

⑴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应在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具体评选办法根据省教厅相关文件另行发文)。

⑵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在参评学年度在社会工作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行为量化测评办法》,参评学年度量化评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50%以内;参评学年度考试成绩排名(包括选修课成绩)在班级总人数的前50%以内。热心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组织观念强,富有开创精神,工作成绩突出。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3.优秀共产党员(由党委组织部另行规定)

4.优秀共青团员

(1)省级优秀共青团员原则上应在校级优秀共青团员中产生(具体评选办法根据团省委相关文件另行发文)。

(2)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授予在参评学年度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团员。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行为量化测评办法》,参评学年度量化评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50%以内;参评学年度考试成绩排名(包括选修课成绩)在班级总人数的前60%以内。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按期交纳团费,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努力为支部建设建言献策,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团员数的5%。

5.优秀团干部

(1)省级优秀团干部原则上应在校级优秀团干部中产生(具体评选办法根据团省委相关文件另行发文)。

(2)优秀团干部称号授予在参评学年度在社会工作方面表现优秀的团干部。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行为量化测评办法》,参评学年度量化评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50%以内;参评学年度考试成绩排名(包括选修课成绩)在班级总人数的前50%以内。热心团的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组织观念强,富有开创精神,工作成绩突出。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6.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在参评学年度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评选比例根据每年参加“三下乡”、“四下社区”、青年志愿服务、社会考察(调查)的规模确定。

7.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

(1)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授予我校每年应届本、专科毕业生中全面发展、特别优秀的学生,按每年毕业生总数的1%评选。

(2)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

在大学学习期间,学业成绩优秀,一直表现突出,未受过任何处分,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行为量化测评办法》,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前三学年度(本科生)或前二学年度(专科生)学生行为量化分的平均数应为所在班级的前10%以内(包括专升本学生专科学习期间)。在校期间各科(包括考查和考试科目)无补考。能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在毕业就业中表现好。本科毕业生须取得学士学位。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学金,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8.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

(1)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授予我校每年应届本、专科毕业生中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10%评选。

(2)校级优秀毕业生前三学年度(本科生)或前二学年度(专科生)学生行为量化分的平均数应为所在班级的前30%以内。本科学生至少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荣誉称号(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奖学金,达到学校外语、计算机和普通话等级考试的相应要求。专科学生获得一次及以上荣誉称号(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获得一次及以上校级奖学金,达到学校外语、计算机和普通话等级考试的相应要求。

9.“沱江杰出学子”

“沱江杰出学子”称号授予我校在精神文明、志愿者服务、学术科研、文艺创作、文体比赛或在其他方面有杰出表现的学生。

二、集体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

本办法中所指的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团体、文明寝室。

1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

⑴省级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

省级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原则上应在校级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中产生(具体评选办法根据省教厅和团省委相关文件另行发文)。

⑵校级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

具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的领导班子,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具有积极进取、遵纪守法、朝气蓬勃、健康文明的良好班级(支部)风气。参评学年内无打架斗殴、赌博、盗窃、酗酒、作弊等严重违纪现象;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英语、计算机、普通话达标率高,文科每学期重修人次低于10%,理科班每学期重修人次低于15%。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科技、体育、文艺等文化活动,活动丰富有特色,活动记录完整,参加率高;坚持体育锻炼,全班体育达标率高,早操出勤率达到95%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全班教室、寝室卫生检查清洁率不低于95%。三星级及以上文明寝室比例达到60%;推优入党工作制度化,党员比例达到10%(此为先进团支部考察条件)。先进班集体不超过应评班级的10%,优秀团支部为不超过应评支部的10%。

2.优秀学生团体(由团委另行规定)

3.星级文明寝室(见内师学字201416号文件)

三、学生荣誉称号评定的原则

学生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均应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学生荣誉称号评审的时间、要求及程序

(一)评审时间和要求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团体每年9~10月评选,12月颁奖。优秀大学毕业生和“沱江杰出学子”每年4月评选,6月颁奖。

2.全国、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大学毕业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等原则上应该从校级优秀中推荐产生。具体评定办法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另行通知。

3.“沱江杰出学子”每年评定一次,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每个方面各推荐有代表性的学生,“沱江杰出学子”由学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原则上每个方面只能评审出一名有代表性的学生,评审标准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符合条件的学生到学生工作部(处)领取“沱江杰出学子”申报表。

4.对于公示期间学生提出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

5.新生入学原则上第一学期不参加各项荣誉称号的评定。

(二)评审程序

1.个人(集体)申报。符合评优条件的学生(集体)应填写相应评优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获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2.学生评议。个人荣誉称号的评议,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各班征求学生意见后向本学院推荐。集体荣誉的评议由二级学院评审小组评定后向学校推荐。

3.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初评。各二级学院在党总支书记的领导和组织下对学生(集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并按评定比例提出推荐名单,公示三天。各二级学院的推荐人选应该填写相应的评优登记表。

4.学校审批。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汇总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一步审核,公示三天,报分管校领导并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学校发文。

五、评审机构和复议

1.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的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各二级学院由院党政领导、团总支书记、学生办公室主任、班主任代表、学生会主席组成教学院评审组,院总支书记任组长,负责二级学院的评审工作。

2.对在学生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师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取消有关荣誉称号的处理。

3.学生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部和团委)提出复议申请,校评审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六、附则

1.学生的各项荣誉称号登记表应当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2.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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