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审计处   作者: 编辑:  点击数:   日期:2020-12-10   字体:【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0〕75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6月29日

内江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内部审计保障学校经济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和“经济体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47号令)、《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学校加强财经监督和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预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学校审计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工作需要,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主要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捐赠款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外投资管理;

(四)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校内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经营合同副本、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必要的电子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七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配备数量恰当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并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兼职审计员,参与审计事项的实施。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勤勉、廉洁自律,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建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发布审计公告,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包括审计意见、建议、结论等内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处处长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行为需要做出处理的,应当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要领导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学校主要领导应当受理。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整改结果报告制度、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按照管理权限,移交学校纪委、巡察督查办、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处理。学校纪委、巡察督查办、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应当将问题处理结果反馈审计处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抗拒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内师院发〔2016〕131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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